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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爱云与姚富刚、田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云,姚富刚,田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2830号原告:王爱云,女,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济源市济钢东区。被告:姚富刚,(曾用名姚三),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济源市。被告:田利娟,女,汉族,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姚富刚妻子。原告王爱云与被告姚富刚、田利娟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富刚、田利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爱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6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2日,被告姚富刚(姚三)经担保人邵贵洲(邵明福)介绍从原告处借款5.6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姚富刚、田利娟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姚富刚、田利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姚富刚(姚三)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证,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姚富刚、田利娟共同偿还此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富刚、田利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爱云借款5.6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保全费58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婉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