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月荣、张洪武债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荣,张洪武,张洪印,曹葵花,山东汇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李月荣,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菏泽市。被执行人张洪武,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鄄城县,现住址。被执行人张洪印,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鄄城县,现住址。被执行人曹葵花,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鄄城县,现住址。被执行人山东汇康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开发区工业之路东段。机构代码78849818-1。法定代表人张洪印,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月荣与被执行人张洪武、张洪印、曹葵花、鄄城溢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2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