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3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东平与被告郭泽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平,郭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374号原告:赵东平,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星,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泽华,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张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刚,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琨,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东平与被告郭泽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赵东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东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东平撤诉。本案受理费1066元,由原告赵东平负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赵东平负担。(因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1000元已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全部预交,原告赵东平于2017年8月1日前直接支付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审判员  刘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