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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6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某某基本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某某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沈阳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474号原告:辽宁某某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主枝: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某基本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某某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辽宁某某基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