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鸿益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湘潭市清香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省妙研食品有限公司、孙永聪、谭彩虹、孙清清、许跃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省鸿益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湘潭市清香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省妙研食品有限公司,孙永聪,谭彩虹,孙清清,许跃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319号申请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裙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郑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省鸿益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玉龙路南。法定代表人:孙永聪,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湘潭市清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玉龙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孙秀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省妙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玉龙路以南。法定代表人:许跃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孙永聪,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高坑村277号。被申请人:谭彩虹,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黄花塘路25号2栋3单元9号。被申请人:孙清清,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高坑村277号。被申请人:许跃山,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南苑村许厝125号。申请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鸿益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湘潭市清香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省妙研食品有限公司、孙永聪、谭彩虹、孙清清、许跃山合计12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同等价值财产;2、查封被申请人孙永聪、谭彩虹抵押的两辆汽车(车牌号为:湘CG98**、湘CH98**)。3、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省鸿益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抵押的价值1000万元的机器设备。申请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已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鸿益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湘潭市清香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省妙研食品有限公司、孙永聪、谭彩虹、孙清清、许跃山合计12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孙永聪、谭彩虹抵押的两辆汽车(车牌号为:湘CG98**、湘CH98**)。三、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省鸿益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抵押的价值1000万元的机器设备。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省鸿益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湘潭市清香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省妙研食品有限公司、孙永聪、谭彩虹、孙清清、许跃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