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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施茜与陈来英、龚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茜,陈来英,龚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3924号原告:施茜,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柳柏松、蓝韵,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来英,女,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龚振,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施茜为与被告陈来英、龚振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陈来英支付原告施茜代偿款人民币320000元;2、被告龚振对被告陈来英上述欠款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施茜的委托代理人蓝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来英、龚振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本案借款合同债权人严秋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来英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由原告施茜、被告龚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15)丽莲商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债权人严秋影的诉请。在(2015)丽莲商初字第1374号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原告施茜与严秋影经协商,于2016年4月11日签订《执行和解履行协议书》,约定原告施茜于2016年4月11日支付严秋影人民币100000元,于2016年4月21日前支付严秋影人民币220000元,如原告按期履行,则免除原告担保责任。原告依约履行完毕后,严秋影分别出具收条两份。2016年4月21日,本院做出(2015)丽莲执民字第2622号《结案通知书》,确认免除原告担保责任并予以结案。原告代偿后,被告陈来英未支付代偿款,被告龚振也未就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施茜代偿款人民币320000元;二、被告龚振对被告陈来英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陈来英、龚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晨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钟梓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