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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于丽芬与刘广春、李宇军、王宁、李宇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芬,刘广春,李宇军,李宇深,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59-1号申请执行人:于丽芬,女,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居民委员会二中一号楼东单元301号。被申请执行人:刘广春,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散居498号。被申请执行人:李宇军,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7,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被申请执行人:李宇深,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安康南家园三号楼二单元401室。被申请执行人:王宁,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吉祥家园四号楼一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于丽芬与刘广春、李宇军、王宁、李宇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广春所有的×××号双V型仓粉罐半挂牵引车及蒙DB451号挂车。2017年7月15日,买受人赤峰市庆源运输有限公司以8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广春所有的×××号双V型仓粉罐半挂牵引车及蒙DB451号挂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赤峰市庆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该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庆源运输有限公司;二、买受人赤峰市庆源运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