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陈昌武、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武,邓勇,陈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762号申请人:陈昌武,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申请人:邓勇,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申请人:陈媛,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昌武与被申请人邓勇、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昌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邓勇、陈媛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昌武以其名下位于奉新县冯川镇富民街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奉房权证冯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昌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昌武名下位于奉新县冯川镇富民街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奉房权证冯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邓勇、陈媛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春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海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