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郑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郑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168号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磊,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梅,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郑某某,女,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郑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605元,减半收取计83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张庆争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