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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5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蒋林保与王坤、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林保,王坤,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如皋市兄弟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5382号原告:蒋林保,男,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王坤,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柴湾镇镇南村1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85889411R。法定代表人:林波。被告:如皋市兄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北街道太平社区2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323607659M。法定代表人:吴大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益寿南路646、6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799097690。负责人:王志军。原告蒋林保与被告王坤、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如皋市兄弟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蒋林保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坤、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如皋市兄弟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林保撤回对被告王坤、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如皋市兄弟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林保负担。审判员  杨福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芮彬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