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0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吕梁市国际宾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市国际宾馆,张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吕梁市国际宾馆,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南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艳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300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125元,执行费48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张艳良银行帐户存款337985元及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艳良的工资收入337985元及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