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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吴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吴剑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53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503号(东兴市交警旁)。负责人:李之定,行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松,男,系原告单位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日武,男,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吴剑强,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吴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曾宪林审 判 员  韦少华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珍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