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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芦鹏与被告卢永红、 党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831号原告,芦鹏,男。被告,卢永红,男。被告,党永强,男。本院在审理芦鹏与卢永红、党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鹏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芦鹏负担。审判员  刘旭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