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芦鹏与被告卢永红、 党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831号原告,芦鹏,男。被告,卢永红,男。被告,党永强,男。本院在审理芦鹏与卢永红、党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鹏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芦鹏负担。审判员 刘旭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