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永顺化工原料经营部与蓬江区信金灯饰配件厂、农芳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永顺化工原料经营部,蓬江区信金灯饰配件厂,农芳明,罗金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9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永顺化工原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经营者:徐结平。被执行人:蓬江区信金灯饰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经营者:农芳明。被执行人:农芳明,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罗金凡,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关于江门市江海区永顺化工原料经营部申请执行蓬江区信金灯饰配件厂、农芳明、罗金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达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