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胜东、魏立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胜东,魏立功,李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胜东,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魏立功,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安博电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玉英,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高胜东与魏立功、李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鲁1502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魏立功名下有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城嘉苑小区7号楼2单元12层2123室房产一套,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鲁1502民初31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房产。2017年6月1日,本院依法提交委托评估。2017年7月5日,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书,该房产的评估价格为85.0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魏立功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城嘉苑小区7号楼2单元12层2123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