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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俨龙与被申请人李全、程娟实现担保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俨龙,李全,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特14号申请人宋俨龙,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宝清县彩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理,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李全,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程娟,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俨龙与被申请人李全、程娟实现担保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俨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李全、程娟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俨龙撤回对李全、程娟的申请。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红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