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与王纪武、尹扭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王纪武,尹扭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272号原告: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沈家路28号817室。法定代表人:马桂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海燕,系原告员工。被告:王纪武,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尹扭扭,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纪武、尹扭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纪武、尹扭扭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亚通���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纪武、尹扭扭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纪武、尹扭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