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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367号原告王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8XX****XX。委托代理人刘志超,兴隆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158XX****XX。被告高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东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