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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鸿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鸿桥,祝荷莲,柳英杰,吕梨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26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147692881。法定代表人王才有。被执行人柳鸿桥,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祝荷莲,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柳英杰,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吕梨珍,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鸿桥、祝荷莲、柳英杰、吕梨珍(2017)浙0726执268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6254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鸿桥、祝荷莲、柳英杰、吕梨珍支付执行款106196.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26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代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金彬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