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热麦藏、冶照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热麦藏,冶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2民初444号原告: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164609-1。法定代表人:何俞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晨,该公司信贷员。被告:马热麦藏,男,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被告:冶照军,男,住敦煌市。原告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热麦藏、冶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濮岩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婧人民陪审员 胡鸣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