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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热麦藏、冶照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热麦藏,冶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2民初444号原告: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164609-1。法定代表人:何俞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晨,该公司信贷员。被告:马热麦藏,男,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被告:冶照军,男,住敦煌市。原告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热麦藏、冶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敦煌市瑞丰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濮岩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婧人民陪审员  胡鸣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