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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488李全荣与马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荣,马利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488号原告:李全荣,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马利才,男,1969年6月30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原告李全荣与被告马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全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全荣负担。审判员  张有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