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平与梁仙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平,梁仙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808号原告:鲁平,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梁仙宝,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平与被告梁仙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鲁平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