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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珈与姚春红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珈,姚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申珈,女,2002年12月31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双阳区。被执行人姚春红,女,1978年5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申珈与姚春红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双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春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珈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抚养费2,600.00元(包含货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姚春红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梅执行员 钟诚& # xB;执行员 刘   吉   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