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与农伟强、农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农伟强,农XX,黄承炼,苏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2805号原告: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六塘工业园区内。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凌,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志波,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农伟强,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俊,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农XX,男,1982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丽,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忠华,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承炼,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玉,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海龙,男,1992年9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农伟强、农XX、黄承炼、苏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48元,减半收取9774元,由原告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洪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兰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