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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楠、开封市好世界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楠,开封市好世界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楠,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太功,男,汉族,1952年3月12日生,住中牟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好世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毕长川,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张楠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好世界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张楠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94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景友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