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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闯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闯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5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闯,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阳县,现住平阳县。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1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同年5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被告人吕闯在平阳县鳌江镇新河小区A幢1单元301室家中,容留谢某、叶某2、白某2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12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吕闯在上述家中,容留谢某、叶某2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吕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谢某、叶某2、白某2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闯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魏臣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