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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汪占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614号罪犯汪占峰,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嘉海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占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已交纳2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3386号、(2015)洪刑执字第539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城监狱代表危某、徐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文琦、龚绍乡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汪占峰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占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7000元已上缴国库并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汪占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占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