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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凯新与杜园园、魏占宇、周丽民、魏秀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凯新,杜园园,魏占宇,周丽民,魏秀山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0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凯新,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镇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园园,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占宇,男,199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丽民,女,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秀山,男,194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再审申请人苏凯新因与被申请人杜园园、魏占宇、周丽民、魏秀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民终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定于2017年7月11日10时在本院112法庭召开听证会,根据苏凯新在二审法院《申请再审选择登记表》上载明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于2017年6月26日向其邮寄送达了传票,通知了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应到处所。根据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1000439047992)网上查询结果,显示邮件未妥投,未注明原因。经本院与快递公司电话联系,其称联系不上苏凯新本人。2017年7月3日,快递公司出具回执,注明退回原因为外出打工、原址查无此人。本院拨打苏凯新联系电话为空号。本院经查阅原审法院卷宗,找到苏凯新妻子的电话,接通后,苏凯新妻子称苏凯新不在家,外出打工,拒不提供地址和联系方式,并表示不参加听证会了,不申请再审了。本院要求其邮寄书面撤回再审申请书,其表示同意,但本院一直未收到苏凯新撤回再审的申请书。为慎重起见,根据苏凯新在二审法院《申请再审选择登记表》上载明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再次向苏凯新邮寄了召开听证会的传票,定于2017年7月20日15时在本院112法庭召开听证会,并注明其妻子的联系方式。2017年7月17日,本院收到了邮件退回回执,原因为原址查无此人、原写地址不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号:1012338980892)。本院拨打苏凯新妻子电话,已停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规定,应视为本院已于2017年7月17日向苏凯新送达了传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凯新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刘海英审 判 员  高 光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