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方鹤、高振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联合,赵方鹤,高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程联合,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方鹤,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振超,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程联合与赵方鹤、高振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方鹤、高振超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2月4日依法将赵方鹤、高振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1月24日向金融机构查询赵方鹤、高振超的银行存款,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4、2017年4月5日、19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赵方鹤、高振超采取了拘留措施,4月19日、28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赵方鹤、高振超采取了逮捕措施。5、2017年7月11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6、2017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被执行人赵方鹤、高振超已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18日,又无经济收入来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程联合与赵方鹤、高振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