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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明莉、胡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明莉,胡冰,史晓玉,董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孙明莉,女,汉族,1989年7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胡冰,女,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史晓玉,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董海华,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上证民字第831号公证债券文书及执行证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2016)上证民字第831号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国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