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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国乔与崔东杰、李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乔,崔东杰,李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2民初84号原告:李国乔,男,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代理人:李振宽,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东杰,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崔俊森,男,住址同上,系被告崔东杰之父。委托代理人:王社花,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伟,女,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系原告李国乔之妹、被告崔东杰之妻。委托代理人:唐秀钦,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告李国乔诉被告崔东杰、李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作出(2016)豫092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东杰、李占伟偿还原告李国乔现金96000元。被告崔东杰不服,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豫09民终187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本院(2016)豫092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国乔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宽,被告崔东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崔俊森、王社花,被告李占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唐秀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9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再婚夫妻。2015年10月20日,被告李占伟在濮阳市人民医院检查出患有××。××,二被告向原告借款9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至今未果,故起诉至贵院。被告崔东杰辩称:被告李占伟借其兄的钱没有被告崔东杰签名,被告崔东杰也不知情。另外,被告李占伟有存款,××。不同意偿还。被告李占伟口头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被告李占伟与被告崔东杰系合法夫妻,应共同偿还。根据原、被告的诉辨意见,庭审时确定了以下三个诉讼争议焦点:(一)被告李占伟、崔东杰是否借原告李国乔款96000元。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李占伟书写的借条一张和被告李占伟与被告崔东杰结婚证一张。该借条的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李国乔现金共计玖万陆千元整(96000),××和家庭开支,2015年农历年前还清。借款人:李占伟2016年1月20号。”被告李占伟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崔东杰对结婚证没有异议,承认与李占伟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崔东杰对借条提出异议:被告崔东杰未在该借条上签字,鉴于原告李国乔与被告李占伟系兄妹关系,该借条不能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原告还应提供借款交付的相关证据,被告崔东杰才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二)借款的资金来源与交付情况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李某2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一张和李占伟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取款20000元的取款凭证一份,并申请证人郭某、杨某、李某1、李某2四证人出庭作证。根据证人证言,郭某出资20000元直接交付李占伟,杨某出资12000元直接交付李占伟,李某1出资20000元连同李国乔的妻子出资22000元共计42000元由李国乔的三妹李占英交付李占伟,郭某出资2000元和借记卡一张直接交付李占伟,后李占伟在该卡上取款20000元。以上借款均系原告李国乔打电话让送的,事后都由李国乔负责偿还。证人郭某是原告李国乔和被告李占伟的外甥,证人杨某是原告李国乔和被告李占伟的外甥女,证人李某1是原告李国乔和被告李占伟的姐姐,证人李某2是原告李国乔的堂弟,被告李占伟的堂哥。被告李占伟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崔东杰对以上证据提出异议:取款凭证没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公章,不能证明取款用于李占伟治病。原告申请的四个证人均系原告的亲属,且多数借款为现金交付,其证言不足以采信。(三)李占伟的花费情况被告李占伟向本院提交的治疗花费证据:濮阳市人民医院磁共振检查票据一张,金额600元;濮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费票据一张,金额284元;濮阳市中医院住院票据一张,金额3563.43元;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票据一张,金额45157.61元。以上有正式票据的共计49605.04元。另有在濮阳针灸花费2000元以及李占伟在北京其他三家医疗检查花费,李占伟均未提交正式票据。原告李国乔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崔东杰对被告李占伟的花费提出异议。特别提出2016年12月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和新闻1+1曾经曝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医托神通广大的事,因此怀疑李占伟在该医院的治疗不属实,并申请本院予以查证。为了查明事实,本院接受被告崔东杰的申请,对被告李占伟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治疗病历和医疗花费清单进行了调取,从而证实了被告李占伟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花费是真实的。原、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没有异议。综合三个诉讼争议焦点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出庭的证人虽与原告有亲属关系,但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非亲属故旧是不容易形成这种相互帮忙型的借贷关系的。被告李占伟虽不能完全证明其借款96000元的全部花费去向,但能够证明其中的49605.04元全部用于自己的治病开支。根据优势证据原则,以上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以下事实可以认定:原告李国乔与被告李占伟系兄妹关系,被告崔东杰与被告李占伟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占伟因患××需治疗,向其兄原告李国乔借款,原告李国乔委托其亲朋分多次由多人将借款96000元交付被告李占伟。2016年1月20日,被告李占伟向原告李国乔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和偿还期限。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崔东杰与被告李占伟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李占伟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治疗所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崔东杰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被告李占伟的个人债务或双方有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仅以自己未在借条上签字为由拒绝偿还是没有道理的。故原告要求被告崔东杰、李占伟共同偿还借款96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东杰、李占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国乔借款96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李占伟、崔东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旭栋审 判 员  曹新景代理审判员  邵高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柴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