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晨鹏酒店用品商行与衢州市衢江区亚轩宾馆、蒋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晨鹏酒店用品商行,衢州市衢江区亚轩宾馆,蒋晓斌,肖玉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803号原告:衢州市柯城晨鹏酒店用品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2L462980440,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169号。主要负责人:邹春峰。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亚轩宾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30803603045541,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振兴街1号A3区11-13号。经营者:肖玉英。被告:蒋晓斌,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肖玉英,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原告衢州市柯城晨鹏酒店用品商行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亚轩宾馆、蒋晓斌、肖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晨鹏酒店用品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衢州市柯城晨鹏酒店用品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道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周秀涛书 记 员 江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