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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三精、冯子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精,冯子娇,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2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精女子专科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占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滨秀,该医院人力资源部部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子娇,女,1988年7月22日生,汉族,三精女子专科医院员工,住��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伟,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与华山路交角处哈工大建科大厦B栋22层4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娟,该公司人力资源专员。上诉人三精女子专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冯子娇、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精女子专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滨秀,被上诉人冯子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伟,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力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精女子专科医院上诉请求:三精女子专科医院因不服哈尔滨市平房区法院(2016)黑0108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认为该项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冯子娇于2016年8月16日以三精女子医院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三精女子医院给付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该项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冯子娇辩称,冯子娇在2015年10月曾经向三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是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的投资与管理方。后该案件在平房法院因投资公司作仲裁当中自己承认自己是用人单位,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又提出三精女子专科医院具有独立的用人资质,才导致冯子娇又重新提出了劳动仲裁。冯子娇在仲裁法定时效范围内主张了权利,但中断了,恳请驳回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的上诉请求。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判决。冯子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三精女子专科医院、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181.41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三精医院是三精公司设立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医疗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冯子娇于2014年5月进入三精医院工作,岗位为医生,入职后未与三精医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冯子娇于2014年11月与劳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冯子娇���劳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一直在三精医院任原职;冯子娇于劳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由三精医院直接发放工资;冯子娇于劳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三精医院与劳社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以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每月工资由三精医院转至派遣公司账户,由派遣公司发放到冯子娇工资卡内。2015年6月,三精医院停业,原工作地点撤销,同时冯子娇离开工作岗位待岗;2015年12月起,三精医院停发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至庭审时正常缴纳。另查明,冯子娇于2015年10月22日以哈药集团三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精公司)被申请人向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收到申请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冯子娇撤诉,又于2016年1月14日再次提起仲裁。审理过程中,三精公司申请���加劳社公司为第三人参与仲裁。在仲裁阶段,三精公司自认2014年5月与冯子娇建立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哈平劳人仲字[2016]91-2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冯子娇与三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三精公司支付冯子娇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1256.50元。三精公司不服,于2016年5月3日诉至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平房区法院受理后,冯子娇申请追加三精医院为本案第三人,经平房区法院审理查明,三精医院系独立法人,与冯子娇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精公司与冯子娇不存在劳动关系,平房区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黑0108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精公司与冯子娇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并告知冯子娇另行主张权利。冯子娇于2016年8月16日以三精医院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三精医院���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委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受理。另查,冯子娇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工资总计23181.41元。上述事实,有对账单、劳动合同、判决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受理案件通知书、准予撤诉决定书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和审查,足以认定。各方当事人对冯子娇与三精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与劳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及冯子娇的工资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本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冯子娇的诉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二、劳社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冯子娇的诉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因三精公司是三精医院的主管单位,三精公司与三精医院人事管理存在混同,且三精公司在仲裁阶段自认其为用人主体,冯子娇一直认为其与三精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直至三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时,经本院审理后,冯子娇才知道实际与三精医院存在劳动关系,故仲裁时效应自2016年5月3日起计算,故冯子娇本次诉请未超过诉讼请求,故冯子娇主张三精医院给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256.50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劳社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冯子娇与劳社公司于2014年11月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未签劳动合同与劳社公司无关,故主张劳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给付原告冯子娇未签书面老的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256.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冯子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三精女子专科医院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关于三精女子专科医院上诉主张冯子骄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问题,依据一审查明的第一次仲裁、诉讼以及重新仲裁、诉讼环节可见,冯子骄自2015年10月起即已经开始主张权利,是因哈药集团三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时自认其为用人主体,才导致冯子骄另行主张权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冯子骄再次申请仲裁存在仲裁时效中断,并认定仲裁时效应自2016年5月3日起计算,并不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三精女子专科医院该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三精女子专科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庆军审 判 员 贾延春审 判 员 金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霍誉佩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