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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严树兵与文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树兵,文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5民初226号原告:严树兵,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义勇,西充县多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润华,女,汉族,生于1971年7月1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飞,四川中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原告严树兵诉被告文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立案受理前依原告严树兵的申请对被告文润华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荆南路三段26号恒大绿洲7幢1单元24层第4号住房一套予以诉讼保全。被告于2017年2月5日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本院裁定驳回申请后,被告提出上诉,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由审判员赵小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及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2、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长兄与弟媳关系。原告长期在被告丈夫严吉手下务工。严吉在承包工程过程中,因资金周转,陆续在原告处借款有170000元。2015年6月,严吉因疾病死亡。在处理完严吉的丧葬事宜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以被告名下的一台小车抵了40000元,在办理严吉的丧葬事宜时被告偿还了5000元。之后,原、被告多次协商确定借款金额为125000元。2016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并在收条上注明欠原告120000元。此款经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此借款,故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被告本人并未在原告处借款,对于其丈夫严吉生前是否在原告处借款,被告并不知情。被告在协议书、收条上签名系受原告威胁所为,故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系长兄与弟媳关系。原告长期在被告丈夫严吉手下务工。严吉在承包工程过程中,因资金周转,陆续在原告处有借款。但严吉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条。2015年6月16日,严吉在工地上突发疾病死亡。在处理完严吉的丧葬事宜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自述以被告名下的一台小车抵了40000元,在办理严吉的丧葬事宜时被告偿还了5000元。对于剩余借款金额,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原、被告曾于2015年12月21日签订协议,约定分摊在严吉名下的赔款56000元由原告领取后抵偿借款,剩余借款在被告收到后支付。但之后此协议并未覆行。2016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元由原告出具收条但在此收条上双方确定了剩余借款金额为120000元。被告虽辨称在协议书及收条上的签名系受胁迫所为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的争执焦点为:一、原告与被告丈夫严吉及被告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二、剩余借款金额是否为120000元。本院认为,从日常情理中分析,原告与被告丈夫严吉系亲兄弟关系且原告平日在其手下务工,故在严吉工程资金周转困难时严吉向原告借款的可能性很大,且两人系亲兄弟关系,严吉借款后未向原告出具借条也在情理之中。严吉突发疾病死亡后,原告急迫的向被告催还借款及被告在协议书、收条上签名也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丈夫严吉及被告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借款金额,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最终在2016年2月6日,双方确定金额为120000元,被告作为借款人签名确认。被告虽辨称签名系受胁迫所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辨解理由不予采信。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120000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文润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严树兵偿还借款1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文润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