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鹏、居桂云与魏海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鹏,居桂云,魏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962号申请执行人周鹏,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居桂云,女,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魏海侠,女,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周鹏、居桂云与被执行人魏海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铜证经内字第83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铜山区同昌路17号-2-301(现为梅园二区11号-2-301)的房产,本院已查封该房产。2、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3、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2017年1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魏海侠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支付宝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5500元,本院已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魏海侠名下的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魏海侠有车辆登记信息。5、本院通过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魏海侠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魏海侠有工商登记信息。6、本院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魏海侠的房产情况,查询被执行人魏海侠在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路17号-2-301(现为梅园二区11号-2-301)的房产一套,并于2017年2月10日查封上述房产。7、本院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魏海侠的土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魏海侠的土地登记信息为C-43,938,为上述查封房产的土地使用权。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2017年2月6日,本院与案外人李军谈话,其称会积极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承诺分期付款。10、2017年6月27日,本院到铜山新区梅园二区11号-2-301室勘验,该房屋建筑面积为69.1平方米,现为被执行人带着小孩居住;并张贴限期迁出公告。11、2017年7月13日,案外人李军代为履行30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查封的房产。12、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魏海侠名下除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654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5550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魏海侠名下除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鹏、居桂云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峰审 判 员 XX助理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