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谭富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牛占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春雨,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粮堡信用社职员,户籍所在地:通辽市。被执行人杨景祥,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谭富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景祥银行存款人民币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景东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清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