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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667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苗某,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偿还彩礼款114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下彩礼99000元,三金9800元,上下车6000元等共花去现金114800元。婚后,被告不尽夫妻义务,不愿过夫妻生活,现无法共同生活,为此提起诉讼,望给予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所诉为离婚纠纷。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