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赵立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赵立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9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102号。负责人:徐勤旭,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福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员工。被告:赵立山,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赵立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公告费,经本院多次催要后仍不预交,亦未申请办理减交、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