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灌云仁慈医院与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云仁慈医院,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初100号原告灌云仁慈医院,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向阳路**号。负责人朱溪川,院长。委托代理人肖义,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西环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焦加成,局长。原告灌云仁慈医院与被告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灌云仁慈医院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灌云仁慈医院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云仁慈医院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茂忠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人民陪审员 徐进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帆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