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天津星系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华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星系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华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财保10号申请人:天津星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A4050室。法定代表人:王鹏,经理。被申请人:陕西华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05号西铁工程大厦10层1008室。法定代表人:薛春杨。申请人天津星系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797869.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797869.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