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3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雷军与郭家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军,郭家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458号原告雷军,男,1979年2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个体,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现住施秉县。被告郭家成,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个体,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施秉县。委托代理人宋红光,施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军诉被告郭家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浩菱(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