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余荣淋与罗朝彬、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荣淋,罗朝彬,吴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民初180号原告:余荣淋,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罗朝彬,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吴芳,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余荣淋与被告罗朝彬、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荣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朝彬、吴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朝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罗朝彬、吴芳共同偿还余荣淋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5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公告费等)由罗朝彬、吴芳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0日,罗朝彬以临时资金周转为由,向余荣淋借款35,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5月25日前还清。当日,余荣淋以现金方式向罗朝彬支付借款款项35,000元,罗朝彬收到款项后向余荣淋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罗朝彬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余荣淋多次催讨,罗朝彬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现已去向不明。因罗朝彬和吴芳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罗朝彬、吴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吴芳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罗朝彬未作答辩。吴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0日,罗朝彬以临时资金周转为由向余荣淋借款35,000元,约定于2013年5月25日前还清。当日,余荣淋以现金方式向罗朝彬支付借款款项35,000元,罗朝彬收到款项后向余荣淋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罗朝彬未按约偿还借款,经余荣淋多次催讨未果。为此,余荣淋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罗朝彬与吴芳于1998年9月2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余荣淋与罗朝彬之间所发生的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罗朝彬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余荣淋以罗朝彬出具的书面《借条》为依据,要求罗朝彬偿还尚欠借款3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罗朝彬向余荣淋出具《借条》时未约定借款利率,现余荣淋主张罗朝彬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3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罗朝彬以个人名义对余荣淋所负债务,发生在罗朝彬、吴芳夫妻存续期间产生,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余荣淋主张罗朝彬、吴芳共同归还本案欠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余荣淋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罗朝彬、吴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对余荣淋主张的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罗朝彬、吴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荣淋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二、罗朝彬、吴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荣淋支付借款本金35,000元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560,合计1235元,由罗朝彬、吴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宝玲人民陪审员 陈沈雁人民陪审员 张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益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