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601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联宝与刘代泽、文山明阳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联宝,刘代泽,文山明阳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352号原告:王联宝,男,1997年9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富宁县人,高中文化,农村居民,现住文山市,身份证好号码:532628199709162951。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元鸿,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代泽,男,1985年9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高中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文,云南壮乡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文山明阳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5577633551。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永通社区外滩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廉凯,云南壮乡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联宝与被告刘代泽、文山明阳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联宝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联宝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联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计2310元,由原告王联宝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彦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