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林在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林在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11执749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在任,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籍贯: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林在任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11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罚金部份于2017年2月21日被移送执行。执行中,我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经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四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我院于2017年7月1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11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份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红执行员 吴美胜执行员 郑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