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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唐宝荣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宝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1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宝荣,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7月7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宝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宝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2日5时42分,被告人唐宝荣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三水区X521线由东往西行驶至3KM+60M南边麦岗村交叉路口时,遇被害人唐某从道路左侧往右侧步行通过路口。由于被告人唐宝荣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出事路口,没有注意观察、瞭望前方路口的交通情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老年被害人唐某横过道路,没有停车让行,导致小车车头左侧碰撞被害人唐某的身体,造成被害人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宝荣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系交通事故致伤头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唐宝荣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宝荣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唐宝荣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事实,被告人唐宝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唐宝荣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麦某1、麦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呼气时酒精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预付收据,赔偿协议书,收据,交通事故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表,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宝荣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宝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宝荣是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唐宝荣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唐宝荣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宝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文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