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凌飞与汪军、张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飞,汪军,张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飞,男,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汪军,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张蓉,女,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执行人凌飞诉被执行人汪军、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明,两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汪军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拍卖;汪军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拍卖,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拍卖款已进行分配,该案分配金额为584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承文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