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江志强诉吴继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志强,吴继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463号原告江志强,男,汉族。被告吴继承,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江志强诉被告吴继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江志强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法院指定期限原告江志强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受理费减、免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巨 浪审判员 牟永军审判员 冉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