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兴植与夏万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植,夏万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5民初433号原告:黄兴植,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延吉市。被告:夏万财,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住龙井市。原告黄兴植与被告夏万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黄兴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万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兴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夏万财支付电脑赔偿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7日,我与夏万财儿子夏彬彬达成租赁协议,将两台电脑租赁给夏彬彬使用,租赁期限为一个月,租赁费为每台电脑150元,其中一台电脑于2013年已退换。2013年2月5日,夏彬彬再次租赁电脑,租赁期限为一个月,租赁费为230元。租赁期到期后,因夏彬彬不能按时返还租赁的两台电脑,经与夏彬彬父亲夏万财协商后,双方于2016年12月18日达成协议,夏万财承诺替儿子夏彬彬赔偿电脑款1万元,于2017年3月末之前支付5000元,于2017年12月末之前支付剩余5000元。但夏万财至今未向我赔偿。夏万财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质证,对黄兴植提供的证据,本院全部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黄兴植与承租人夏彬彬之间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因承租人夏彬彬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及返还租赁物,应当向黄兴植承担赔偿责任。黄兴植与夏彬彬父亲夏万财达成的赔偿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黄兴植主张按照协议要求夏万财支付5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万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黄兴植支付电脑赔偿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夏万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银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靖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