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兆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兆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267号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何学斌。注册号:533123000012164。地址:盈江县平原镇密回路边陲翡翠城。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男,汉族,1959年3月13日生,大专文化,黑龙江省友谊县人,现住盈江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兆绍,男,成年,现住盈江县。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兆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长 张 姜审判员 范正婷审判员 瞿 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