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875号原告: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吕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荣。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奕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