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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875号原告: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吕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荣。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奕瑾 搜索“”